违规充装液化气瓶最高罚款10万元
去年我市发生多起违规充装液化气瓶案件,气瓶安全管理出现混乱,为确保居民用气安全,今年,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加强对液化气充装流程的管理,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从重处罚。
去年,全市共查处违规充装、违规检验、违规报废液化气瓶的案件22起。由于这些违规情况给居民安全用气带来安全隐患,市质监部门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。
根据规定,各气瓶充装、检验单位在未取得《气瓶充装许可证》和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》或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,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和气瓶定期检验活动的,一律视为无证充装、无证检验,质监部门将对这一情况予以重罚。
各气瓶充装、检验及气体销售单位必须购买、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,索证索票,并按要求向市级质监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,气瓶检验机构销售的检验后的气瓶,必须向购买者提供该批检验气瓶的合格检验报告。
同时,各液化气充装单位不得掺入二甲醚充装到液化石油气钢瓶中,城镇燃气用二甲醚,在使用中应采用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专用气瓶等专用设备,不得将液化石油气钢瓶改装后用于盛装二甲醚。
除此以外,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士还指出,市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该在河池市内检验;各气瓶充装单位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,应该在河池辖区内由取得相应许可资格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。
据悉,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、充装超期气瓶、充装报废气瓶、充装非专用气瓶等违法行为,质监部门将责令改正,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撤销其充装资格。(本报记者 夏军 通讯员 韦安均)
